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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本科生国(境)外交流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21-10-27点击:

南财大外字[2021]5号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与国(境)外大学联合开展的本科生交流项目(含国际课程实验班),形成“学校为主导,学院为主体”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机制,培养国际化人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的本科生国(境)外交流项目是指南京财经大学及各学院或部门与国(境)外大学及其二级机构合作中,涉及学生赴对方学校进行中长期、短期交流学习的项目以及国际课程实验班。不包括经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

第二条 中长期项目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依据我校与国(境)外高校签署的校际交流合作协议,赴国(境)外交流学习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项目。

第三条 短期项目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依据我校与国(境)外高校签署的校际交流合作协议,赴国(境)外交流学习三个月以下的项目。

第四条 国际课程实验班是指针对我校某一固定专业与国(境)外院校合作的以成建制班方式开展的学分互认项目。

第二章 项目开发与管理

第五条 项目组织单位是项目开发与运行的主体,可以是教学学院、科研机构或职能部门。

第六条 项目组织单位与国(境)外大学就交流内容达成合作意向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学院草拟协议。协议经学校跨境合作与交流工作组同意、法制办公室审核通过后进行协议签署和项目运作,重大项目还需提交校长专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七条 涉及学分转换的项目,应在开始实施前,由组织单位将配套的学分认定办法提交教务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并备案。

第三章 项目学生选拔与派出

第八条 项目组织单位出具具体选拔流程,经学校跨境合作与交流工作组审核批准后,公布招生简章及遴选方案,进行公开选拔,入选的学生名单经公示后报跨境合作与交流工作组备案。项目学生所属学院负责制定其修学计划并报教务处批准和备案。

第九条 项目学生应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外语水平和课业成绩达到相关规定的要求,有能力承担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费用。

第十条 项目组织单位应负责项目学生的签证申请管理工作,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供指导。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单位应在学生出国(境)前与其签署项目协议书。

第十二条 项目组织单位、相关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共同负责学生的派出工作,具体流程图见附件1

第四章 项目学生交流期间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学生出国(境)前应办理海外人身及健康等保险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参与中长期交流项目的学生在国(境)外交流期间,其南京财经大学的学费原则上可获得50%的减免;交流期间其宿舍床位如需保留,住宿费用应正常交纳。国际课程实验班学生学费缴纳按其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学生在国(境)外交流期间,须按时向组织单位及所属学院汇报学习生活等状况。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协调处理学生所遇到的异常情况,必要时向跨境合作与交流工作组报告,并由跨境合作与交流工作组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学生在国(境)外交流期间应维护祖国荣誉,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举止得体,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七条 项目学生在国(境)外交流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定,尊重当地道德和社会及文化习俗,在国际交往活动中坚持平等友善、互相尊重原则。

第五章 项目学生毕业文凭、学位及学分管理

第十八条 中长期项目学生结束国(境)外交流后需持国(境)外成绩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相关证明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进行翻译认证,并填写《南京财经大学本科生国(境)外交流项目学习认定申请表》(附件3),向所属学院提出学分认定、按期毕业或延期毕业申请。

第十九条 中长期项目学生所属学院应依据学生修学计划、国(境)外的课程详情及配套的成绩认定办法,结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出具的翻译认证材料,对其学分、毕业资格或延修计划进行审核并提交教务处认定。

第二十条 中长期项目学生完成规定目标且符合我校毕业条件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获得南京财经大学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未能完成规定目标的学生,回校后需依据所属学院制定的延修计划进行延修,符合我校毕业条件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后,可获得南京财经大学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短期项目学生结束国(境)外交流后,可持成绩证明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进行翻译认证,并填写《南京财经大学本科生国(境)外交流项目学习认定申请表》,于当年12月份前提交通识选修课学分兑换申请,经所属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后进行学分认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短期交流项目累计最多兑换4个学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满一学年后,申请我校学士学位时的外语等级要求依据项目成绩认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学生赴国(境)外参加2年及以上双学士学位项目且在国(境)外学习期满2年,申请我校学士学位时计算机等级考试不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赴国(境)外参加中长期交流项目的学生,其毕业论文要求依据项目成绩认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学生回校手续办理流程详见附件2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配套的成绩认定办法如与本办法规定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财经大学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含国际课程实验班)管理办法(试行)》(南财大校字[2012]69号)效力终止。本办法解释权归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附件 南京财经大学本科生国(境)外交流项目管理办法-附件1.doc

附件 南京财经大学本科生国(境)外交流项目管理办法-附件2.doc

附件3 南京财经大学本科生国(境)外交流项目管理办法-附件3.doc

二〇二一年十月